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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性涂料国家标准10年后再调整 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
来源: | 作者:cztnhg | 发布时间: 2014-06-19 | 629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2014年3月31日,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了对水性涂料的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,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。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减少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保护环境,制定本标准。它对10前年的HJ/T201-2005标准进行了修订。该标准规定了在建筑涂料和工业涂料,包括集装箱涂料、木器涂料、交通涂料、防腐涂料、道路标线涂料的所有申请环境标志的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,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甲醛等。

  本标准对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》(HJ/T201-2005)进行了修订,主要变化如下:


(1)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。新标准适用于水性涂料和配用腻子,但不适用于水性防水涂料和水性船舶漆。


(2)调整了不得人为添加的物质要求。包括烷基酚聚氧乙烯醚(APEO)、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(DINP)、邻苯二甲酸二辛脂(DNOP)、邻苯二甲酸二(2-乙基已基)酯、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(DIDP)、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(BBP)、邻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。


(3)增加了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物质的限量要求。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物质的总量最高限度为100mg/kg。


(4)提高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要求。集装箱涂料的底漆和中涂/面漆VOC限量分别为200g/L和150g/L。道路标线涂料的VOC须低于150g/L。汽车涂料底、中、面漆的VOC限量分别为75、100、150g/L。木器涂料清漆、色漆、腻子的VOC限量分别为80、70、10g/L。内墙涂料的底漆VOC限量为50g/L,若面漆光泽度小于10,则VOC限量为50g/L,光泽度大于10,则VOC限量为80g/L。外墙涂料的面漆和底漆VOC限量分别为100、80g/L。


(5)提高了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总量的限量要求。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乙苯总量须低于100mg/kg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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